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執消債更字,97年度,67號
TCDV,97,執消債更,67,200905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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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


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
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



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
訴訟代理人 邱建榮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孟?央@

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訴訟代理人 陳建平

代 理 人 陳眉秀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

債 務 人 黃筠茜即黃儀欣
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荺茜黃儀欣自中華民國■日期轉換■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、第60條規定可 決時,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,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 效力;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,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3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,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雖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,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卻未能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、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(全體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)。而聲請人即債務人年僅卅二 歲,尚屬年輕力壯,並非無工作能力,所提更生方案,對積 欠之新臺幣 (下同)2,184,234 元債務,分二階段第一階段 第1期至24期每月償還3,000元,第二階段第25期至96期每月 償還6000元,合計總額504000,僅願償還百分之2.3之債務 ,其清償成數明顯過低,倘依債務人之更生計畫履行,待更 生期滿後債務人就未清償之無擔保債務得享免責之利益,情 理難平;另債務人並拒絕債權銀行提出之再行協商分180期 零利率,每月平均攤還或二階段協商、甚或提高清償價款之 要求,顯見債務人係意圖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以 逃避償債義務,尚難認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,則 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;再查 ,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,除固定薪資 所得外並無資產,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債務人 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 本件清算程序,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 法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


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,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吳美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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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