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
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
債 務 人 方正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叁
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袁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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