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5614號
PCDV,98,司促,15614,2009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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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
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
債 務 人 方正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叁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袁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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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