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5303號
PCDV,98,司促,15303,2009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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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
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官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
      務處  
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
債 務 人 孫梅冰(文雨辰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錢輝武 
債 務 人 劉亮  
債 務 人 唐蘇淮(唐維翰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蕭明雄 
債 務 人 張勉之(張東嶽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王周秀琴(王軒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蔣勛懋(蔣培基之繼承人)

債 務 人 林明傳 
債 務 人 石偉晨(石亞九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張承昱 
債 務 人 盧明德 
債 務 人 謝桂香(詹政民之繼承人)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繳金額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瑞祥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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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