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官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 務處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債 務 人 孫梅冰(文雨辰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錢輝武 債 務 人 劉亮 債 務 人 唐蘇淮(唐維翰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蕭明雄 債 務 人 張勉之(張東嶽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王周秀琴(王軒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蔣勛懋(蔣培基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林明傳 債 務 人 石偉晨(石亞九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張承昱 債 務 人 盧明德 債 務 人 謝桂香(詹政民之繼承人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繳金額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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