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4176號
TPDV,98,司促,4176,200903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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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卓彥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秀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麗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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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