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7525號
TYDV,98,司促,7525,2009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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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



債 務 人 翁家淇(原名:翁淑琴)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伍仟參佰捌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
 
一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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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