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
債 務 人 翁家淇(原名:翁淑琴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伍仟參佰捌拾肆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
一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秀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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