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定繼承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98年度,104號
TNDV,98,繼,104,2009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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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繼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陳託榮


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義雄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
○里0鄰○○街000巷000號)於97年11月8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冊
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聲請人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
傳播工具1日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
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
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  楊佳祥
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葉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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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