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739號
TPDV,98,司促,739,20090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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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叁萬零貳佰肆拾
  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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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