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叁萬零貳佰肆拾
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鄭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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