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
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榮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
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殷振源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