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828號
TPDV,98,司促,3828,20090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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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

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榮光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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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