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游翠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萬脹
李綉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玖佰玖
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七.○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麗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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