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588號
TPDV,98,司促,3588,2009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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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游翠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萬脹
      李綉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玖佰玖
  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七.○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麗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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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