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045號
TPDV,98,司促,3045,2009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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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李瑛瑛 
代 理 人 李澤斌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國楨 
      吳秀南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
  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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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