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孝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維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維忠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
國98年1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
號7110223 、票號7224605 、票號7224610 、票號7224624
、票號7224638 及票號7224626 之退票理由單,該裁定於民
國98年1 月25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該部分請求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
書 記 官 沈銘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