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922號
TPDV,98,司促,1922,20090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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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維多利亞大廈管理委員會
 
法定代理人 周志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家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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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