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5號
聲 請 人 陳思宗
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趙彬
附件:
聲請人除須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400 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)〔計算式:(9+1) ×34×10=3,400 〕。另須補正之事項如下: ㈠提出聲請人93、9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表。
㈡與銀行協商當時,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?如何預估 家庭生活開銷?計劃如何支應?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度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,聲請人該年度之收 入為新台幣(下同)133,770 元、96年度之資料則無薪資收 入資料,應釋明為何於聲請狀記載自95年度營業所得280,00 0 元、96年營業收入840,000 元、97年度營業所得630,000 元?(以上皆應提出相關「證明文件」及附具理由詳述之。 )
㈢提出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內記載聲請前二年 內必要支出總計1,142,400 元,其中計程車車貸費、服務費 、停車場費、油費及為女兒陳○○、母陳林○○等人支付安 親班、支付房貸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(本項不得僅以概括、 籠統方式為之,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)。 ㈣協商不成立後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?並提出相關「證明文件」。
㈤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釋明聲請人 目前有無工作?如有,任職之公司(含法定代理人)名稱、 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若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 月應繳金額?並附具「證明文件」詳述之。
㈥提出聲請人自95年1 月至今「所有收入」之證明文件(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,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 表冊,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,若係受領現金,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。); ㈦聲請人自95年起有實際扶養母陳林○○等三人之事實之證明 文件(例如以上開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)、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(即除聲請人外,依法律規定對 上開三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,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等) 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,暨陳林○○及「其餘扶養義務人」最 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、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表。
㈧聲請人「本人」暨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 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所有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 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 費金額、繳費時間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。
㈨聲請人應釋明「債權人清冊」所載各項負債之舉債原因、舉 債之金錢用途流向?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內之每月工作收 入及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,詳細說明舉債之原因及其金錢 流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原因,並提出證明之文件。 ㈩陳報「聲請更生前2 年內(即自95年9 月起迄今)(包含有 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」。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。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