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道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伍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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