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814號
TPDV,98,司促,814,20090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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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文桂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道剛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伍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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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