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蔡秀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維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玖角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殷振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