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博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捌
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且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王振發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