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7年度,2809號
TPDV,97,司促,2809,2009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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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7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蔡君儀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懋暘興業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葉朝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素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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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懋暘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