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7年度,1525號
TPDV,97,司促,1525,200901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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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梁俞祥(原名:梁瑜祥)即魯味軒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二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孫志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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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