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梁俞祥(原名:梁瑜祥)即魯味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二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
書 記 官 孫志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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