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52號
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
債 務 人 周坤霖即周書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柒
元,及其中陸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,
暨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梁永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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