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752號
TCDV,98,司促,752,2009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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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752號
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


債 務 人 周坤霖即周書萱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壹佰伍拾柒
  元,及其中陸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永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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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