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2925號
聲 請 人 李明鏗(即李陳引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李怜緩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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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7年度催字第29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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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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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D-000122769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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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X-003042516 │股票│1 │5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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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1-NX-003321310 │股票│1 │5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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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003433618 │股票│1 │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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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3-NX-003538031 │股票│1 │3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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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X-003634505 │股票│1 │13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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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殷振源
附記:
一、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(附記部份不必刊登),將該新 聞紙全版「送交本院」(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
無錯誤)。
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
★★三、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,請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★★五、限登全國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