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1118號
TPDV,97,促,31118,200810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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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1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縣石碇鄉農會
 
法定代理人 王銘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詹忠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武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四四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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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