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0606號
TPDV,97,促,30606,200810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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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06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君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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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