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0262號
TPDV,97,促,30262,2008102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02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泰昌律師(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
      人)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立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淑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,及
  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