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02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泰昌律師(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
人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立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淑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,及
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素芸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