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8555號
TPDV,97,促,28555,2008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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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85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柏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帥傑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群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伍仟肆佰元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
 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
 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
  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
  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
  經查,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之每日租金
  計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三倍金額為罰金計算至清
  償日止,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尚
  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
  ,應予駁回;另本件關於請求返還租賃物部份,為特定物交
  付之請求,非金錢之一定數量之請求,此部分聲請,亦一併
  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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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帥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