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8394號
TPDV,97,促,28394,2008102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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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83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豪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每百元五分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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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