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8325號
TPDV,97,促,28325,200810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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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83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國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 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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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