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5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俞耀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于驪樺(原名:于美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陸佰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殷振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