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7580號
TPDV,97,促,27580,2008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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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75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俞耀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于驪樺(原名:于美華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陸佰元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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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