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6754號
TPDV,97,促,26754,20081017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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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賴鑛泰
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蕭松根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蕭珊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
 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
  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賴鑛泰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
  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蕭珊珊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
  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蕭松根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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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