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賴鑛泰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蕭松根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蕭珊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之
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賴鑛泰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之
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蕭珊珊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孫林水枔(即孫成蘭之繼承人)之
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蕭松根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