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97年度,10號
PHDV,97,消債更,10,2008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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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
聲 請 人 盧富源 
即 債務人       之5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甲○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 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債務人前因積欠信用卡、貸款等債務,曾 於民國95年6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,按協商內 容,自95年7月起,每月須償還新臺幣(下同)16,990元。 債務人任職於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,月薪加上獎金約3萬 元,惟配偶薛淑惠中度聽障,找不到工作,債務人須獨自承 擔全家生計,債務人每月支出如下:三餐膳食4,500元、交 通油資1,600元、水電瓦斯等雜支4,420元、大樓管理費 1,260元、未成年子女盧○○、盧○○教養費各為3,800元、 4,056元、母親盧謝晚花扶養費2,000元,共計21,636元,經 扣除支出後,債務人之收入僅餘8,364元,已無力依約償還 協商金額,只得毀諾。債務人有前開客觀上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及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、戶籍謄本、薛淑惠身心障礙手冊、協商成立協議書、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命令、大 樓管理費收據、盧○○教育費收據、債務人、薛淑惠盧謝 晚花等三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3份及92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份、土地登記謄本3份等為證,又查 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 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又本件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,因本院已准許債務人 開始更生程序,已無保全處分之必要,爰不另裁定准許保全 處分,併此敘明。




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27日上午10時時公告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松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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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