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0號
聲 請 人 侯柏亘(原名:侯莉莉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。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肆佰元(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)。
三、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,應提出: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。五、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即自95年10月15日起至97年10月14日止 )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 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 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六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。
七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八、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、案號暨股別。九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㈠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帳 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 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,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 定契約書。
㈡收入數額:聲請前一年(即自96年10月起至97年9 月)每月 薪資明細表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)、年金、保險給 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。 ㈢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一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行照、聲 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稅賦開支(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
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。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,應提出每月 支出新臺幣19,000元之證明。
㈣配偶游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游○○之國 稅局財產、所得清單資料。
十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一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二、聲請人之94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 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佳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