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4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建標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惠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,應
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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