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3420號
TPDV,97,促,23420,200808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34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建標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惠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,應
 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