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1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百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 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達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參仟貳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.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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