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3185號
TPDV,97,促,23185,200808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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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31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孔百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 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達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參仟貳佰伍拾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八.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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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