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27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喬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喬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陳碧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肆萬捌仟玖
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振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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