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2156號
TPDV,97,促,22156,2008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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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21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志献 
代 理 人 陳怡宏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洛森(即韓詠香之繼承人)
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韓詠香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  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零肆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
 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.八二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志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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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