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21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志献
代 理 人 陳怡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洛森(即韓詠香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韓詠香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零肆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
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.八二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孫志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