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722號
TCDV,89,訴,722,200006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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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
  原   告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
  被   告 張良民即祭祀公業張如雲管理人 住台中縣霧峰鄉○○村○○路二
               
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員林鎮○○段六二九地號,面積五九四點五五平方公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,並將上開土地交付與原告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一、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陳述:坐落彰化縣員林鎮○○段六二九地號土地,面積五九四點五五平方公尺, 為祭祀公業張如雲所有,被告為祭祀公業張如雲之管理人,被告經派下員之授權 後,於民國(下同)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與原告訂定買賣契約,將上開土地出賣 與原告,價金新台幣(下同)二百六十七萬五千四百七十五元,雙方約定應於八 十八年三月一日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詎被告迄未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及交付上開土地,爰依兩造之買賣契約,請求被告辦理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,並交付上開土地。
三、證據: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、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、祭祀公業張如雲規 約書、派下員名冊、變動繼承派下員名冊、同意處分授權書影本各一份、存證信 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份為證。
乙、被告方面:
一、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陳述:
因為當初賣土地之價錢太低,所以不願意賣了。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告為祭祀公業張如雲之管理人,經祭祀公業派下員授權, 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與原告訂定買賣契約,將祭祀公業張如雲所有坐落彰化縣 員林鎮○○段六二九地號土地土地出賣與原告,價金二百六十七萬五千四百七十 五元,雙方約定應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原告已依約給付 買賣價金完畢,詎被告迄未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上開土地等事實 ,業經原告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,故應堪採信。 被告空言抗辯當初賣的價錢太低云云,顯無理由。從而原告依兩造之買賣契約請 求被告辦理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將交付上開土地,於法有據,應予准 許。
二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六   月  二十七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



~B法 官 陳毓秀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六   月  二十七  日~B書記官 黃惠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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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