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9號
聲 請 人 張佳惠(原名:張惠瑩)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元。
二、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(均應含附件)。三、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,應提出:
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。 ㈡陳報依上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,及自何時開始毀諾。四、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。五、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 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六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。
七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八、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、案號暨股別。九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㈠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銀行存款(含銀行名稱及帳 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 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,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 定契約書。
㈡收入數額:聲請前一年每月薪資明細表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 金、津貼)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。
㈢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一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行照、聲 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稅賦開支(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
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。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貸款及勞工貸款部分, 應提出房屋貸款契約、勞工貸款契約。
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就該扶養義務(指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林○○)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、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不得省略)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,林○○之國稅局財 產、所得清單資料。
十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一、聲請人之94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