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7年度,14724號
PTDV,97,司促,14724,2008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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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7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巴英春 
債 務 人 李珍香 

債 務 人 李富金 
債 務 人 尤振昌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八
  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
  利息,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
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 
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素惠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8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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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