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巴英春
債 務 人 李珍香
債 務 人 李富金
債 務 人 尤振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八
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
利息,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書記官 潘素惠
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