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0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劉華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國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盈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秀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