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5414號
KLDV,97,促,5414,2008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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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541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


債 務 人 李鴻文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(違
  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)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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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