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9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貞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
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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