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7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宜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歆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振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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