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5078號
TPDV,97,促,5078,200803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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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50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慶祥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泉安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慶祥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零肆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秀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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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泉安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