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0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慶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泉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慶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零肆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秀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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