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4412號
TPDV,97,促,4412,200803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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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44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名喬財金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純健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心如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,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
  前之利息無請求權,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97年度促字第441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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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利息起算日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49,402元     │96年10月2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78,479元     │96年11月1日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41,788元     │96年11月2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78,479元     │96年12月1日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63,930元     │96年12月2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6 │78,479元     │97年1月3日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7 │57,935元     │97年2月1日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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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