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919號
TPDV,97,促,3919,2008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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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9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米漢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明輝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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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