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米漢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台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九
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秀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