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803號
TPDV,97,促,3803,200803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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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8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仙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伊證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伊證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茜林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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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仙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