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535號
TPDV,97,促,2535,2008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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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佩螢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八九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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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