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
債 權 人 陳宏義(原名:陳雲益)
債 務 人 高木火
債 務 人 許仁郁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叁佰貳拾萬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