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0332號
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
非訟代理人 張育仁
債 務 人 徐珮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柒仟捌佰柒拾
元,及其中壹拾柒萬零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
一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卓清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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