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599號
債 權 人 王錦雪
債 權 人 李淑卿
債 務 人 蘿博新即中亞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錦雪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卿給付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。
三、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,債務人如不
同意債權人前二項之請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
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康存真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權人對於債務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五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惠珠